在私募基金投资后,可能存在两种退出投资的情形,分别是盈利时的获利退出,以及亏损时触发回购条款产生回购退出。以下分别介绍一下:
获利退出
一般而言,私募基金通过被投资企业IPO或被并购的方式退出股权并获利。
对于IPO模式退出,因最终通过抛售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方式,在税法上无法操作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只能通过地方财政返还的方式变相减少税费支出。
对于并购模式退出,交易方案的设定可以灵活多变,税务筹划的空间极大!在并购交易前,可以采取适当架构设计,规避高额的税收。
回购退出
对于通过强制回购方式退出,根据私募基金的主体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相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型私募基金,可通过从被投资企业处减资取回投资款,对于低于被投资企业账上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部分收益,享有免税政策。但如果是股权转让模式,即由其他股东收购,则该部分溢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无论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回购税负均相同,无特别筹划的必要。
多项投资项目退出的策略
对于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模式的基金产品,在对外投资多项项目时,可采取先退出亏损项目确认损失,然后再退出盈利项目充分利用之前损失抵免所得税的策略,降低税负。
否则,如果先退出盈利项目缴纳所得税之后,在后续年度确认亏损,是无法申请退税的。后续年度的亏损将丧失抵税价值。
产品清算阶段
在私募产品符合清算条件时,需进行清算,返还投资者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以下税务问题:
对于未收回投资项目的处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的诸多项目中,会存在部分亏损项目无法及时退出,包括原股东不配合履行回购义务等情形。因这些亏损项目未能处理完毕,无法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抵扣其他盈利项目的收益。
此时,可以考虑由相同投资人按同等比例设立二期基金,将之前的亏损投资以原价收回,在后续的基金运作中确认损失,抵扣所得税。或者这些亏损的项目由管理人或指定的主体收购,以便于产品清算。
产品亏损时的清算
在基金亏损时,往往管理人或GP等劣后资金会先弥补亏损,确保LP的收益。对于管理人或其他劣后方而言,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主体,可以在清算产品时确认投资损失,该损失可抵扣当期及未来5年的企业所得税。
来源:御用大律师,作者刘世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