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修订时,对于是否应将私募行业纳入其中存在较大分歧,私募行业一直期盼通过出台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监管口径、消除监管分歧,进而推动行业健康发展,2017年8月证监会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该征求意见稿迟迟未得以转正。在历经将近十年的时间,《私募条例》终于得以正式面世。
《私募条例》共计六章七十二条,内容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此前陆续颁布的私募新规基本一脉相承,并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基金业协会私募新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在私募基金的设立、运作、募集、投资等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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